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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07-02-08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癌症预防与控制规划纲要>(2004-2010)的通知》的工作目标,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经费将对子宫颈癌、食管癌、肝癌、大肠癌及鼻咽癌(以下简称癌症)的防治工作给予支持,将在部分地区开展癌症早诊早治项目。为了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

认真执行以上五种癌症的早诊早治项目技术方案,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癌症早诊早治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目标

1.提高癌症的早期诊断率及早期治疗率;

2.提高五年生存率,降低死亡率;

3.提高技术队伍水平;

4.完善筛查及早诊早治方案。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项目范围将根据卫生部癌症防治年度工作安排和财政部、卫生部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确定。

三、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

(一)补助内容

根据癌症防治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计划,中央财政将对早诊早治项目防治措施中的筛查、人员培训和督导等工作给予补助,东部省份的各级财政应根据早诊早治项目的实际工作需要给予支持,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鼓励中、西部省份的各级财政,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给予经费支持。

(二)报账程序

实施项目的医院对筛查的人群完成检查后,应将患者的检查结果复印件提交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每例患者的检查结果及检查费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标准拨付医院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季度拨付一次。

()经费管理

1.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经费要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执行,专款专用。

2.筛查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补助标准,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支付。实际筛查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治疗费用由患者自己负担,癌症早诊早治工作要严格执行卫生部下发的五种《癌症早诊早治技术方案》,保证筛查工作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

4.在审核筛查方案和筛查费用时发现方案、费用不合理的,其不合理的费用由医院承担;已报账的,应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被检者。

5.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公示享受早诊早治项目筛查的人员名单,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

四、信息安全及档案管理

(一)承担项目任务的医院,要妥善保存项目中每位被检者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以备查验。做到一人一档,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

(二)项目实施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档案,及时完成资料整理、分析、统计,并将总结材料按规定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五、组织管理

(一)本项目的组织管理由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统一领导,各省(直辖市)卫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计划任务安排,落实配套经费,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成立癌症早诊早治项目专家委员会,由中国癌症基金会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参与实施计划及工作进度的审定;

2.制定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技术方案;

3.培训技术骨干;

4.对承担本项目的技术队伍和项目负责人的人选提出建议;

5.检查并督导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各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相应省(市)专家组负责督导,省(市)专家组在业务上接受癌症早诊早治项目专家委员会的指导。各县(市)由主管领导牵头,组成癌症早诊早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群众发动及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经商癌症早诊早治项目专家委员会及省(市)专家组,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技术队伍(依托单位),并任命项目负责人。后者应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及工作进度(筛查人群、对照人群、基线资料、队列资料、技术保障及质控、日程表、伦理及安全、经费预算、治疗费用分担方案等),并经领导小组、省(市)专家组及癌症早诊早治项目专家委员会共同审定。

(四)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工作是一个多学科的系统工程,技术

要求颇高,而且涉及流行病学、内镜、细胞学、病理学及外科等的密切合作。一般单凭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很难高质量的完成这一工作,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应动员和鼓励省(市)的技术力量参与工作,并保证其工作条件。

(五)癌症早诊早治项目专家委员会会同各省(市)专家组采取办培训班和现场指导的方式,对各地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和指导。每地培训技术骨干不少于3人。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大型培训班,每地现场指导不少于2次。癌症早诊早治项目专家委员会还将会同各省(市)专家组在“中国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指南(试行)”的基础上,编写技术方案,指导工作开展。

六、质量控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队伍,明确职责分工。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认真填写病例登记表等各种记录表格,登记信息完整准确,便于检查与核对。

(三)采用计算机病案登记系统,对筛查的病例进行上报,便于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及时了解项目进度和项目完成情况。

(四)适时召开项目中期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汇报检查,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解决实际困难,帮助项目执行单位更好地完成项目。

(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应由项目实施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卫生部。

七、监督与评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项目督导考核办法和要求,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并将有关方案、办法、要求、督导和考核结果、项目总结等材料,逐级上报到卫生部、财政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至少在项目中期开展1次督导,在项目终期开展考核。

卫生部将组织国家癌症早诊早治项目专家委员会和有关专家,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开展效果评估。

(二)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

1.管理督导

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方案、督导方案及督导记录、项目进度、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完成质量和总结报告等。

2.技术督导

包括:筛查的顺应性、早期诊断率、早期治疗率、队列建立及相应资料收集情况;卫生经济学评价的资料收集情况;五年生存率、死亡率及卫生经济学评价(成本-效果、成本-效用及成本-效益)。

3.项目评估

评估方案另行制定。

八、癌症早诊早治项目专家委员会组成

 

各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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