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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知道的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十件事情

2009-11-13

 

你需要知道的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十件事情

1.了解《国际卫生条例》:目的、范围、原则和观念

《国际卫生条例(2005)》或本条例,是世卫组织会员国和同意受其约束的其他国家(缔约国)之间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国际卫生条例(2005)》将其目的和范围界定为以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自2007615日起,本条例的条款将指导并管理旨在保护全球社会不受跨越国际边境的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事件之害的世卫组织和缔约国的特定活动。

实施上述活动时应与其他国际法律和协议保持一致;其实施必须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以其广泛适用以保护世界上所有人民不受疾病国际传播之害的目标为指导

《国际卫生条例(2005)》蓄意内容广泛,在其所适用的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包容一切,以便最大限度地增加缔约国及早发现有可能产生严重国际后果的所有此类事件并迅速报请世卫组织评估的几率。本条例旨在通过缔约国和世卫组织之间的合作行动为从源头上(即在其越境蔓延之前)预防、发现和遏制公共卫生风险提供法律框架。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需要通报所有可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在这方面,《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事件疾病公共卫生风险较广泛的新定义是缔约国和世卫组织履行监测义务的基石。疾病意指对人类构成或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的任何病症或医疗状况,无论其病因或来源如何事件一词的广义定义是发生疾病或可能发生疾病的情况公共卫生风险系指发生不利于人群健康事件、特别是可在国际上播散或构成严重和直接危险的事件的可能性。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的定义是确定为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寻常事件。因此,要求缔约国通报世卫组织的潜在国际关注的事件可能不限于传染性疾病,而可能发生于任何原因或来源。

《国际卫生条例(2005)》明确允许世卫组织考虑除正式通报和磋商以外的信息,并经评估后设法核实来自有关缔约国的特殊事件。向世卫组织通报意味着,在通报的缔约国和世卫组织之间就事件的进一步评估、可能的调查和任何适宜的当地或全球公共卫生应对措施开始对话。

执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责任由缔约国和世卫组织共同承担。为了能通报事件,或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事件采取应对措施,缔约国必须有能力通过完善的国家监测和应对基础设施发现此类事件。缔约国需要积极地与世卫组织互相合作,动员财政资源,以促进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所规定的义务。世卫组织将应要求帮助发展中国家动员财政资源并提供为建立、加强和保持本条例要求的能力所必需的技术支持。

2.更新国家立法

各国均需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来支持《国际卫生条例》缔约国的各项活动并使之能够顺利进行。一些国家为了使《国际卫生条例》能够在本国司法和国家法律范围内生效,其有关当局需就缔约国部分或所有权力和义务通过实施性法规。但是,即使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设立新法规或修正法规才能实施《国际卫生条例》一条或数条条款,也可以考虑修订立法、规章或其他文书,以便以更高效率、更富成效或更有利的方式促进《国际卫生条例》活动的实施。另外,从政策角度出发,实施法规可以用于缔约国内部《国际卫生条例》功能和运作的制度化和增强其作用,以及能够行使条例中的某些权利。立法的另一个潜在益处是,它能够促进与条例实施有关各方之间的必要协调,有助于保持其连贯性。基于以上原因,《国际卫生条例》缔约国应考虑评估其现有相关立法,以促进全面和高效率实施法规为目的,决定修订立法是否恰当。

3.面对共同的实际情况需要采取集体防御的行动

对全球化为预防疾病的国际传播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的认识,是修订《国际卫生条例(1969)》的出发点。2003SARS的暴发和最终得到控制使世界各国政府相信,有必要针对新发生的公共卫生风险采取集体和协调一致的防御措施,这因而成为完成修订过程的动力。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5523经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后于2007615生效。

在全球范围发现事件和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事件方面,《国际卫生条例(2005)》引进了支持现有和创新性措施的法律框架。虽然《国际卫生条例(2005)》部分建立在老国际卫生条例、即《国际卫生条例(1969)》的基础之上,但主要是基于世卫组织及会员国在国家监测体系、流行情报、核实、风险评估、暴发预警和协调国际应对方面的近期经验,所有这一切都是世卫组织数十年来加强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一部分。

相反,《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范围较广,规定了利用各种各样的信息,并强调缔约国和世卫组织之间在鉴定和评估事件和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事件方面的合作行动。世卫组织在协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际应对措施时,最大限度的措施被正式建议的一些既针对实际危害又符合国情的临时卫生措施所取代。

4.监测和报告《国际卫生条例》实施进展

根据要求,无论缔约国或世卫组织都要向世界卫生大会报告《国际卫生条例》 的实施情况。迄今为止,通过世卫组织秘书处向其理事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已满足了这一要求。世卫组织秘书处利用调查表所收集的信息,从中总结了各国《国际卫生条例》的实施活动,预计在未来将使用目前正在开发的特别指标来收集这方面信息。此外,《国际卫生条例》协调部门与世卫组织区域办事处和其他相关部门及规划组织紧密配合,就世卫组织在支持实施《国际卫生条例》方面的工作提供报告。

5.通报、报告、磋商和通知世卫组织

《国际卫生条例(2005)》陈述了在通报事件的信息共享方面缔约国和世卫组织应当遵守的程序的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与事件有关的官方沟通由国家IHR归口单位和世卫组织IHR联络点之间进行,两者均得到正式任命,并要求一周724小时运转。任命和建立国家IHR归口单位的指导准则(包括职责和主要职能的解释)见《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指南》

《国际卫生条例(2005)》详述了缔约国可启动与世卫组织就事件进行沟通的三种方式:

通报: 《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了对缔约国的新通报要求。规定将自动通报和由世卫组织公布特殊的疾病病例改为考虑到事件发生的背景向世卫组织通报经评估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事件。通报必须发生在当事国利用《国际卫生条例(2005)》附件2的决策文件进行评估后的24小时之内。决策文件载明了缔约国在其领土内评估事件时以及在决定事件是否应向世卫组织报告时必须遵守的四项标准:

1.事件的公共卫生影响是否严重?
2
.事件是否不寻常或意外?
3
.是否有国际传播的严重危险?
4
.是否存在限制国际旅行或贸易的严重危险?

通报后必须及时报告关于事件的详细公共卫生信息,如可能应包括:病例定义、实验室检测结果、风险来源和类型、病例数和死亡数、影响疾病传播的情况和所采取的卫生措施。

磋商:若缔约国没有能力利用附件2 的决策文件来完成决定性的评估,缔约国可明确地选择启动与世卫组织的秘密磋商,并寻求对评估、评价和应采取的适宜卫生措施的建议。

其他报告:缔约国必须在收到在其领土以外发现有可能引起疾病国际传播的公共卫生风险的证据后24小时内通过国家IHR归口单位报告世卫组织,其依据为出现输入或输出性的人间病例、携带感染或污染的媒介或被污染的物品。

除以上三种沟通方式外,还要求缔约国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响应世卫组织的核实要求。世卫组织明确要求从缔约国得到有关对非官方报告或消息的核实情况,后者来自各种渠道,涉及在其领土内发生、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些报告在发布核实要求前由世卫组织初步审核。缔约国必须在24小时内声明收到世卫组织的核实要求,并提供有关事件状况的公共卫生信息,然后及时地继续通报该缔约国所掌握的、确切而足够详细的公共卫生信息。

6.了解世卫组织在国际事件的发现、联合评估和应对方面的作用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世卫组织有权管理针对紧急公共卫生事件和风险(包括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国际应对措施。本条例还承认世卫组织的总体监测任务,并制定了即使在事件正式通报世卫组织之前有关缔约国和世卫组织在评估和控制公共卫生事件和风险中合作的具体程序。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所赋予的世卫组织的职责,在国际层面世卫组织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即时分析就是:利用技术知识、对情况和实施背景的了解以及依照通报风险的要求来评估公共卫生风险。为了进一步提升国际预警和应对能力,世卫组织建立了加强的事件管理体系和标准操作程序。此网页工具成为与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某个事件有关的所有信息的正式储存库。它方便了世卫组织内部、世卫组织与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以及与技术机构和合作伙伴的联系,并为管理上述事件和风险及时提供了公共卫生信息。

对于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向世卫组织通报或报告的信息,由世卫组织与受害缔约国联合进行评估,以确定风险的性质和范围,疾病国际传播及干扰旅行和贸易的可能性,以及适宜的应对和控制战略。

为履行《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义务,促进世卫组织与《国际卫生条例》缔约国之间的信息分享,世卫组织设立了一个《国际卫生条例》事件信息网站,该网站面向《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提供有关正发生的引起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新信息。

7.参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定和世卫组织建议的形成过程

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世卫组织总干事发出相应建议的机会并不经常出现。实际上,自2007615《国际卫生条例》生效以来,这样的情况仅发生过一次。对《国际卫生条例》缔约国来说,重要的是应知晓对其具有影响的这一程序,以及他们参与协商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为了预防或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若需立即采取全球性公共卫生应对行动,根据《国际卫生条例》,世卫组织总干事有权决定某一事件构成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卫生条例》突发事件委员会将就有关应对该突发事件最适宜和必要的公共卫生措施临时建议向总干事提出意见。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缔约国需与世卫组织紧密合作,确保在决定事件是否为突发事件和敲定任何相应临时建议之前,仔细推敲所有相关信息和意见。但是,缔约国在行使其参与协商或向突发事件委员会发表意见的权力时,不得妨碍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采取行动。

如果有关缔约国可能不同意正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委员会也将提出意见。总干事公布的临时建议针对受害缔约国和未受害缔约国,其目的是预防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8.加强国家监测和应对能力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另一个重要创新就是:所有缔约国有义务发展、加强和保持监测和应对的核心公共卫生能力。为了有能力发现、评估、通报和报告事件并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国际关注的突发事件,缔约国必须遵循《国际卫生条例(2005)》附件1第一部分申述的要求。附件1第一部分概述了当地(社区)层面、中层和国际层面的核心能力,其中包括:国家层面必要时在48小时内评估紧急事件的所有报告,并立即通过国家IHR归口单位通报世卫组织。

《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每个缔约国在世卫组织支持下尽快满足监测和应对核心能力的要求,但自在该国生效之日起不晚于5年。《国际卫生条例(2005)》制定了两个阶段的进程,帮助缔约国计划履行其公共卫生能力的义务。在第一阶段,从20076152009615,缔约国必须评估其现有国家机构和资源,以满足监测和应对核心能力的要求。评估后必须制订和实施国家行动计划。《国际卫生条例(2005)》载明,世卫组织将支持上述评估,并为国家制订和实施增强能力计划提供指导。

在自20096152012615的第二阶段,每个缔约国有望实施国家行动计划,以确保全国和/或相关领土具备并发挥核心能力。实施计划有困难的缔约国可要求延长2年,至2014615,以履行附件1第一部分规定的义务。如认为确有,可同意延长2年。在例外的情况下,在新实施计划的支持下,世卫组织总干事可同意个别缔约国继续延长履行其义务的期限,但不超过2年。

9.增加港口、机场和陆路口岸的公共卫生安全

国际入境口岸,不论是陆路、海港还是空港,均有机会采取卫生措施以预防疾病的国际传播。为此,《国际卫生条例(1969)》涉及这方面的许多条款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被更新。列入了不少新条款。例如,当对国际旅行者采取与国际卫生条例有关的卫生措施时,要求考虑旅行者的性别、社会文化背景、种族和宗教信仰,以礼相待并给予尊重。如果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他们进行检疫、隔离或采取其他医学或公共卫生措施,则必须提供适宜的食品、水、住宿和医疗。

要求缔约国指定国际机场和港口和任何陆地过境点,后者在采取必要的公共卫生措施中均将发展管理各种公共卫生风险的特殊能力。上述能力包括:获得适宜的医疗服务(附设诊断设施)、运送病人的服务、由受过培训的人员检查船舶、航空器和其他交通工具、保持健康的环境,以及保证有采取紧急措施(如检疫)的计划和设施。

10.在入口处使用和散发《国际卫生条例》卫生文件

《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在港口、机场和陆路口岸执行一系列卫生文件。各国需要迅速采取行动,将这些新卫生文件纳入其日常工作之中。

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取代了2007615颁发的范围较窄的除鼠/免于除鼠证书。

:: 执行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航海健康申报单示范格式

航海健康申报单经过修改后反映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较广的范围和目前通用的技术标准和术语。

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示范格式取代黄热病预防接种或复种国际证书

黄热病依然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专门指定、可能要求旅行者进入某个缔约国前出示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证明的唯一疾病。国际证书现修改如下:自2007615日起,现黄热病预防接种或复种国际证书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所取代。签发此证书的临床医师应注意,与老证书的主要区别是,必须在留出的空白处书面注明证书针对的疾病是黄热病。新证书不再包括指定疫苗接种中心的字样。

航空器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

这是联合国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文件。该文件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成员国定期审议,而且出于实际目的其复制件历来被列入IHR的附件。因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过的对该申报单最新修改的复制件将列入《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以后版本。

相关链接:国际卫生条例(2005简介

考虑到国际旅行和贸易的增加以及新的国际疾病威胁和其它公共卫生风险的出现和重现,全球194 个国家同意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该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工具,于2007615生效。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目的和范围是以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由于《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应用不局限于特定疾病,所以意图是《条例》将在今后多年中保持其相关性和实用性,即使面临疾病及决定其出现和传播的各种因素的持续演变。《国际卫生条例(2005)》各项条款还更新和修订了许多技术职能及其它管制职能,包括适用于国际旅行和运输的证书以及国际港口、机场和陆路口岸的要求。

第二版包含《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文本、世界卫生大会WHA58.3号决议的文本、《航空器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2007715生效的版本、包括缔约国名单以及缔约国的保留和与《国际卫生条例(2005)》相关的其它函件的附录。

摘自:http://www.who.int/ihr/about/10things/zh/pri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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