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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卫生条例(2005)》常问的问题

2009-11-27

 

关于《国际卫生条例(2005)》常问的问题

一般性问题

1. 什么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世界社会为何需要它来加强国际卫生安全?

《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帮助各国共同挽救遭受疾病和其他卫生风险国际传播之害的生命和生活的一部国际法。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目的是预防、抵御、控制和应对疾病的国际传播,同时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的不必要干扰。它的另一目的是减少在国际机场、港口、陆地过境点疾病传播的风险。

《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非凡的全球共识的产物,它加强了对多种不同的公共卫生风险的集体防御行动,而这些风险正是当今全球化世界所面临、并有可能通过旅行和贸易的增长而迅速播散。

《国际卫生条例(2005)》制订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以支持现有的全球暴发预警和应对体系,并要求各国改进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国际监测和报告机制以及加强国家监测和应对能力。

因此,《国际卫生条例(2005)》成为必要和非常及时的新公共卫生文件,其中心是保障国际公共卫生安全。

2.什么是国际卫生条例的历史?

18301847年间,肆虐欧洲的霍乱流行促进了频繁的传染病外交和公共卫生方面的多边合作。其后,1851年在巴黎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卫生会议。1948年世卫组织《组织法》生效,尔后世卫组织会员国于1951年通过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后者于1969年被改名的国际卫生条例所取代。对1969年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分别于19731981年做了细微修改。

《国际卫生条例(1969)》的初衷是监测和控制6种严重的传染病:霍乱、鼠疫、黄热病、天花、回归热和伤寒。根据《国际卫生条例(1969)》,只有霍乱、鼠疫和黄热病仍然属法定报告疾病,这表明,如果和当在其领土内发生以上疾病时,各国必须通报世卫组织。

上世纪90年代初,由于一些人所共知的流行性疾病(如南美洲部分地区的霍乱、印度的鼠疫)的死灰复燃和新传染性疾病(如埃博拉出血热)的出现,1995年召开的第四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一项决议,要求修订《国际卫生条例(1969)》。

20015月,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题为全球健康保障:对流行病的预警和反应WHA54.14号决议,决议要求世卫组织支持会员国加强发现和快速应对传染病威胁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20035月,关于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WHA56.28号决议建立了向所有会员国开放的政府间工作小组(IGWG),其任务为审查和建议提请世界卫生大会审议的国际卫生条例修正草案。IGWG200411月和20052/5月先后召开2次会议,赞同将最终修正文本提请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世界卫生大会于2005523WHA58.3号决议通过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

3. 为什么修改国际卫生条例?

《国际卫生条例(1969)》的缺陷是范围较窄(3种疾病)、依赖各国的官方通报和缺乏遏制疾病国际传播的正式国际协调机制,这正是对其修改的原因。

最近数十年来,跨国旅行和贸易增加,而通讯技术发展急遽。目前,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多种渠道快速传播各种消息。在对新出现和重新出现的传染病公共卫生控制方面,遇到了新的挑战。

《国际卫生条例(1969)》仅针对3种疾病(霍乱、鼠疫和黄热病),因此无力应对由于20世纪最后25年中旅行和贸易增长而日趋增加的各种公共卫生风险。

此外,一些国家不愿意立即报告疾病的暴发,因担心旅行和贸易受到无根据的不利限制。需要找到一种办法来增加各国对报告严重和/或不寻常疾病事件的信任度,为此,应在及早报告后迅速给予支持,而且应确切地传播有关事件性质的信息。

《国际卫生条例(2005)》扎根于实际经验,扩大了1969年条例的范围,覆盖现有、新和再现的疾病,其中包括由非传染病因素引起的突发事件。

《国际卫生条例(2005)》通过新的法律框架确保做到:快速收集信息,对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取得共同理解并随时准备向各国提供国际援助。

新的报告程序旨在使关于潜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而确切的信息尽快地送达世卫组织。作为拥有重要技术力量和资源的中立权威机构并由于建立了广泛的通讯网,世卫组织就能够去评估信息,提出行动建议,并必要时促进或帮助协调与事件发展相适应的技术援助。

4.《国际卫生条例(2005)》有哪些重要改变?

通报

《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各缔约国向世卫组织通报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事件、并对有关这类事件的信息进行核实。这将使世卫组织能确保为有效预防此类突发事件或控制暴发提供适宜的技术合作,并在某些确定的情况下将公共卫生风险通知需要采取行动的其他国家。

结合世卫组织要求核实具有潜在国际影响事件的非官方报告以及建立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的职责,新的通报要求旨在促进和方便世卫组织和会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随着对发展中的事件的进一步了解,加之及时技术合作的保证,当怀疑有可能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会员国就更加愿意与世卫组织联系。

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和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重要创新是:要求缔约国的通报和报告以及其他紧急的国际卫生条例通讯均由指定的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向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递送,两者均应一周724小时运转。

国家核心能力的要求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基本创新是,要求每个国家通过利用现有的国家资源(如防备流感大流行的国家计划)发展、加强和保持监测和应对的核心公共卫生能力。缔约国为此目的指定的国际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也应发展关键的公共卫生和卫生服务及设施。

建议的措施

世卫组织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包括有关适宜公共卫生应对措施的临时建议,也可包括遭遇突发事件的国家采取的建议的措施,以及由其他国家和国际运输经营者采取的建议的措施。上述临时建议由世卫组织因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发布,有时间限定、并针对特定的风险。

长期建议指明针对正发生的特定公共卫生风险而例行采取的适宜措施,适用于例行或定期实施。建议的措施可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物品或邮包。

有关《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外部建议

《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了取得有关国际卫生条例执行情况的独立技术建议的程序。其中一项内容是建立突发事件委员会,其任务是向世卫组织总干事就确定某个特定事件实际上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建议,并对任何适宜的临时建议提供意见。国际卫生条例审查委员会的任务是向总干事就涉及长期建议、本条例的实施及其修改的技术性事宜提出建议。

5. 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的是什么?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指按特殊程序确定的不寻常公共卫生事件:

(1) 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公共卫生风险;以及

(2) 有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为了确保与世卫组织就潜在的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持适当而及早的沟通,《国际卫生条例(2005)》附有决策文件(本条例附件2),后者规定了向世卫组织通报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的所有事件的界限,其依据的标准如下:

(1) 事件公共卫生影响的严重性;

(2) 事件性质的不寻常或意外;

(3) 事件有可能在国际间传播;和/

(4) 事件有可能引致限制旅行或贸易的危险。

及时而透明的事件通报,同时有关国家和世卫组织对风险的合作评估,加之有效的风险沟通,这将减少疾病国际传播的可能以及其他国家单方面施加贸易或旅行限制的可能性。

《国际卫生条例(2005)》建立的法律框架

1.什么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法律地位以及怎样对各国生效?

根据世卫组织《组织法》,所有世卫组织会员国自动受新《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约束,除非在限定期限内,即20061215日前、肯定地宣布退出。没有世卫组织会员国完全退出,只有极少数国家提出保留。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设定的程序,由其他世卫组织会员国在规定期限内对保留进行评估。如果一定比例的国家不反对,则本条例将对提出保留的国家生效,但以保留为条件。如果至少三分之一其他会员国反对保留,则提出保留的国家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撤回保留或要求世卫组织总干事征求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审查委员会就保留对本条例实施的实际影响向总干事提出建议。总干事然后将保留及审查委员会的任何意见提交世界卫生大会审议。若卫生大会多数投票反对保留,则本条例将在保留国撤回保留的情况下才对其生效。

2.如何做到遵守《国际卫生条例(2005)》?

《国际卫生条例(2005 )》是世卫组织会员国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的,保持了会员国主权和预防疾病国际传播共同义务之间的平衡。虽然《国际卫生条例(2005)》本质上并未列入对不遵守本条例条款的国家强制执行的机制,但不遵守的潜在后果本身就是强有力的遵守工具。也许鼓励遵守的最好办法是同伴的压力和公众的认识。有了当今的电子媒体,没有事情能够隐瞒很久。各国不愿被孤立。不遵守的后果可能有:败坏国际形象、受害人群中发病率/死亡率增加、单边的旅行和贸易限制、经济和社会混乱以及公众暴力行为。各国合力并与世卫组织合作控制公共卫生事件并准确地通报问题正在怎样得到解决,这有助于防止其他国家单方面采取的不正当措施。

3.如何解决对解释或执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产生的问题或争端?

《国际卫生条例(2005)》包含了解决缔约国之间在执行和/或解释本条例方面产生的冲突的争端解决机制。机制强调和平地解决分歧。在这种机制下缔约国有几种选择,如谈判、调停和和解。如果争端所有各方同意,争端也可通过提交世卫组织总干事或通过仲裁来解决。

《国际卫生条例(2005)》赋予缔约国和世卫组织的职责、责任和义务

1.谁负责执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

执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责任由受本条例约束的所有缔约国和世卫组织承担。缔约国(包括所有部门、部委、阶层、官员和个人)有责任在国家层面执行本条例。世卫组织与缔约国合作并支持缔约国执行本条例。

2.缔约国怎样从《国际卫生条例(2005)》受益?

同意受《国际卫生条例(2005)》约束后,缔约国将:

●在保持国际公共卫生安全的国际事业中享有受尊重的合作伙伴的利益;

●在建设为迅速发现、报告、评估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卫生风险(包括国家和国际关注的事件和风险)所必需的核心能力方面受到世卫组织的指导;

●在动员可能的资金支持以履行以上新义务的活动中得到技术援助并接受帮助;

●在评估和应对暴发期间得到世卫组织的指导;

●能获得世卫组织所收集的有关全球范围公共卫生风险的特别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保护缔约国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应对疾病暴发和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应请求得到世卫组织的建议和后勤支持;以及

●能利用全球暴发预警和应对网(GOARN)-一站式one stop shop)全球资源联接,以协助管理公共卫生风险和国际关注的突发事件。

3.依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履行义务的关键是什么?

《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应:

●指定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见以上问题4);

●利用本条例附件2所含的决策文件,评估发生在本国领土内的事件并向世卫组织通报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事件(见以上问题5);

●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对关于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件的信息进行核实;

●应对有可能在国际间传播的公共卫生风险;

●发展、加强和保持发现、报告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在指定的国际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提供常规设施、服务、检查和控制措施,以预防疾病的国际传播;

●向世卫组织报告在本国领土外发现的公共卫生风险的证据,后者有可能引起疾病的国际传播,表现为输出/输入性人间病例、携带感染或污染的媒介、被污染的物品;

●对世卫组织建议的措施采取适宜的行动;以及

●在执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方面与其他缔约国和与世卫组织合作。

4.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什么是世卫组织的主要义务?

《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了国际公共卫生安全的规章,赋予世卫组织新的职责和责任。世卫组织将加强履行新义务的能力,为此应:

●在总部或区域办事处指定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联络点(见以上问题4);

●对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和评估,并酌情向缔约国发布公共卫生信息;

●向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国际关注的突发事件的缔约国提供技术援助;

●支持缔约国评估现有的国家公共卫生机构和资源并发展和加强监测和应对以及指定入境口岸的核心公共卫生能力;

●确定缔约国依据本条例报告的某个特定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提供外部专家的建议(如提出要求);

●在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制定和推荐由缔约国采取的重要卫生措施(附外部专家的建议);以及

●监督《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执行情况,并修改指导准则,以使其始终科学上有效并与变化中的要求保持一致。

5.世卫组织如何收集公共卫生信息并取得对它的核实?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目的是加强世卫组织和缔约国之间的沟通。建立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将使世卫组织能与缔约国内部有权决定警示和通报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官员直接接触。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缔约国向总部或区域办事处的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通报在其领土内发生的此类事件。世卫组织也将理所当然地要求缔约国核实从该国以外来源收到的报告。要求该国通过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在核实过程中进行合作。

新的通报要求,加上世卫组织对有潜在国际影响的事件非官方报告的核实要求,在处理收到的信息中保守秘密以及通过全球暴发预警和应对网(GOARN)对评估和监测工作提供及时援助,这一切都鼓励各方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

6.世卫组织何时和如何发布有关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建议?

世卫组织一旦确定某个特定事件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则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世卫组织必须应请求对此突发事件做出即时反应。根据对每个突发事件的具体细节,世卫组织总干事将建议受影响的缔约国及其他缔约国理应采取的措施。上述有时间限定的建议应通报缔约国,然后予以公开。取决于证据,对建议的措施有可能在以后进行修改或予以终止。突发事件委员会(见以上问题4)将就以上建议向总干事提出意见。

《国际卫生条例(2005)》有关旅行和贸易的规定

1.《国际卫生条例(2005)》如何影响国际旅行和贸易以及个别旅行者?

国际旅行和贸易

现代世界中国际旅行的范围为疾病的国际传播提供了特别的机会。全球贸易与潜在的食源性疾病或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密切有关。虽然在边境采取的控制疾病传播的卫生措施仍然是本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证据表明,从源头上迅速应对是最大限度防止疾病国际传播的最有效方法。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目的之一是即时说明针对经评估的风险应采取的适宜公共卫生措施,以尽量减少对旅行和贸易的不必要干扰。在评估和控制公共卫生风险中,世卫组织不偏不倚的专家指导性意见对减少对贸易和旅行的不必要限制至关重要。但是,在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有可能建议采取有一定时间限制、影响国际旅行和贸易的措施。

个别旅行者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目的是:预防疾病的国际传播,同时减少对旅行者自由行动的不必要限制。在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或者由于特殊的公共卫生风险,有可能建议采取影响旅行的措施,以避免疾病的国际传播。缔约国也许要求旅行者出示健康信息、基本检查结果和疫苗接种文件。同时,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在对待旅行者时应尊重其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时应秘密地处理其个人资料。

2.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为了加强能力如何和为何要求缔约国指定国际机场和港口、并可指定某些陆地过境点?

近年来旅行和贸易的大规模增长增加了疾病国际传播的可能和机会。虽然从源头上迅速应对是防止疾病跨越国境的最有效方法,但对国际交通工具及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采取的常规公共卫生措施可进一步减少疾病传播的危险。因此,缔约国需要指定主要的国际机场和港口,以发展和加强《国际卫生条例(2005)》附件1列举的能力。此外,出于公共卫生的正当考虑,缔约国可指定应发展上述能力的陆地过境点。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7615生效后,应尽速完成以上指定工作,因为本条例设定的时间表从这一日期开始运行。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下的合作

1.《国际卫生条例(2005)》如何与其他国际协议和国际机构互动?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承认,本条例应与其他相应协议相辅相成。《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了世卫组织和其他主管政府间组织或国际机构之间在执行本条例中的合作。因此,世卫组织将继续加强与不少组织(如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旅游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长期工作关系。除以上专门机构外,世卫组织还将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欧洲联盟和南方共同市场)合作,在各自区域的国家中执行本条例。

2.《国际卫生条例(2005)》将如何影响除鼠和免于除鼠证书示范格式、航海健康申报单、黄热病预防接种或复种国际证书和航空器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

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示范格式取代除鼠/免于除鼠证书

航海健康申报单

航海健康申报单业经修改,以反映《国际卫生条例(2005)》较宽广的范围和目前通行的技术标准和术语。

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示范格式取代黄热病预防接种或复种国际证书

黄热病仍然是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可能要求旅行者进入某个国家前出示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证明的唯一专门指定的疾病。国际证书修改如下:自20076月起,现有的黄热病预防接种或复种国际证书将被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所取代。签发此证书的临床医师应注意,与老证书的主要区别是,必须在留出的空白处书面注明证书针对的疾病是黄热病。新证书不再包括指定疫苗接种中心的字样(见问题20 的解答),而且有效期限于证书中为特定疫苗或预防措施指明的日期。

航空器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

这是联合国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文件。该文件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成员国定期审议,而且出于实际目的其复制件历来被列入国际卫生条例的附件。因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过的对该申报单最新修改的复制件将列入《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以后版本。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的特殊疾病

1.《国际卫生条例(2005)》如何帮助处理人间流感大流行的风险?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4种疾病的所有病例必须自动向世卫组织报告:天花、野株脊灰病毒引起的小儿麻痹症、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和新亚型病毒引起的人流感病例。其次,20065月,鉴于关注禽流感人间病例的公共卫生风险,世界卫生大会要求会员国自愿提前执行认为与当前流感大流行威胁有关的若干重要《国际卫生条例(2005)》条款。

2.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哪种黄热病疫苗有效、是否必须在缔约国指定的疫苗接种中心或经世卫组织批准的列入名单的疫苗接种中心进行接种?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每个缔约国必须至少指定一个黄热病疫苗接种中心,但是,如果缔约国愿意,可不再将黄热病疫苗接种证书的签发限制在这样官方指定的中心。使用的黄热病疫苗必须经世卫组织批准。世卫组织不再保留被指定为接种黄热病疫苗和签发黄热病预防接种或复种国际证书的疫苗接种中心名单。

摘自:http://www.who.int/ihr/about/faq/zh/pri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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