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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监测方案(2009版)

2013-01-17

人感染猪链球菌病是由猪链球菌(streptococcus suis)感染人而引起的人畜共患疾病,从事猪的屠宰及加工等人员为高危人群。本病主要通过皮肤的伤口而感染。临床表现为发热、寒战、头痛、食欲下降等一般细菌感染症状,重症患者可合并中毒性休克综合征(toxic shock syndrome, TSS)和链球菌脑膜炎综合征(streptococcus meningitis syndrome, SMS)。我国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主要分布在南方省份,一般呈高度散发,但也时有暴发。2005-2008年,我国人感染猪链球菌报告病例的病死率为9.09%-18.27%,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根据当前我国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的疫情形势和特点,将在全国范围内以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模式开展监测。为规范监测工作,提高疫情的调查和处置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及时掌握我国人感染猪链球菌病新报告病例的感染危险因素,为防控工作提供参考;

(二)掌握我国人感染猪链球菌的病原学特点;

(三)及时采取措施,发现减少暴发疫情苗头,控制疫情。

 

二、监测病例定义

(一)诊断依据

依据《人感染猪链球菌病诊疗方案》(卫医发[2006]461号),进行病例的诊断和分类。

1.流行病学史

起病前7天内有与病(死)猪等家畜直接接触史,尤其是皮肤黏膜破损者宰杀病(死)猪,切洗加工或销售病猪肉,埋葬病(死)猪等。

2.临床表现

潜伏期数小时~7天,一般为23天。潜伏期长短与感染病原体的毒力、数量以及机体免疫力等因素有关。一般来说,潜伏期越短,病情越重。

1)临床症状和体征

急性起病,轻重不一,表现多样。

感染中毒症状:高热、畏寒、寒战,伴头痛、头晕、全身不适、乏力等。

消化道症状:食欲下降、恶心、呕吐,少数患者出现腹痛、腹泻。

皮疹:皮肤出现瘀点、瘀斑,部分病例可出现口唇疱疹。

休克:血压下降,末梢循环障碍。

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表现:脑膜刺激征阳性,重者可出现昏迷。

呼吸系统表现:部分严重患者继发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出现呼吸衰竭表现。

听力、视力改变:听力下降,视力下降,且恢复较慢。

其他:少数患者可出现关节炎、化脓性咽炎、化脓性淋巴结炎等,严重患者还可出现肝脏、肾脏等重要脏器的功能损害。

2)临床分型

根据临床表现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4种类型。

普通型:起病较急,发热、畏寒、头痛、头晕、全身不适、乏力,部分患者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表现,无休克、昏迷表现。

休克型: 在全身感染基础上出现血压下降,成人收缩压低于90 mmHg1 mmHg0.133 kPa),脉压小于20 mmHg,伴有下列两项或两项以上:肾功能不全;凝血功能障碍,或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肝功能不全;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全身皮肤黏膜瘀点、瘀斑,或眼结膜充血;软组织坏死,筋膜炎,肌炎,坏疽等。

脑膜炎型:发热、畏寒、全身不适、乏力、头痛、呕吐。重者出现昏迷。脑膜刺激征阳性,脑脊液呈化脓性改变。

混合型:兼有休克型和脑膜炎型表现。

3.实验室检测

猪链球菌的实验室检测主要是对细菌培养所获得的菌株分离后进行生化鉴定、血清分型以及特异性基因检测(详见附件1)。目前尚无成熟的特异性抗体检测方法。

1)标本采集及病原体分离

采集患者的血液、脑脊液或尸检标本,直接接种于猪链球菌最佳培养基进行培养分离。如条件所限,不能立即接种,应4℃保存或冷藏送检,争取及时培养。

2)生化鉴定

对分离到的菌株应用API生化鉴定系统的Api20-step手工鉴定条及Vitek-compact2或其他生化鉴定系统进行鉴定,可直接鉴定到种。

3)血清分型

对经过生化鉴定的菌株用猪链球菌134型血清或用单克隆抗体进行分型。实验方法:取1滴链球菌分型血清或单克隆抗体悬滴于载玻片上,与1滴菌悬液充分混合,或用接种环刮取单个菌落直接与血清混合,观察是否出现凝集反应,同时用生理盐水做对照。

4PCR基因鉴定

挑取分离纯化的菌落或选择平板上湿润的可疑菌落,利用特异引物进行PCR扩增。进行链球菌属特异性引物(tuf)、猪链球菌种特异性基因(16SrRNA)、猪链球菌2型荚膜多糖基因(cps2J)、猪链球菌溶菌酶释放相关蛋白编码基因片段(mrp)及猪链球菌溶血素基因(sly)检测。对已经大量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可将采集标本直接进行PCR法检测,确认猪链球菌种特异性基因(16SrRNA),以及特有的毒力基因,若为阳性者则作为确诊病例。

(二)病例分类

综合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在排除其它明确病因的基础上进行诊断。

1.疑似病例:发病前7天内有与病(死)猪等家畜直接接触史,具有急性全身感染中毒表现;或在上述流行病学资料基础上,外周血白细胞总数及中性粒细胞比例增高。

2.临床诊断病例:具有上述流行病学史,出现TSSSMS表现,或同时存在TSSSMS表现。

3.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无菌部位标本培养分离出猪链球菌和(或)特异性基因检测阳性。

三、监测工作范围

采取全国普遍病例监测和重点地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全国所有省份均开展常规监测和处理工作;在四川、贵州、广西、江西、江苏和湖南等6个疫情常见省份开展重点监测工作,并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疾控中心)提供一定的监测工作经费补助。

四、监测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常规监测

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应开展人感染猪链球菌病常规监测、调查和处理工作。

1. 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发现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含疑似病例)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规范的要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报告。

2. 病例的调查和处理

1)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疾控机构对发现的每个病例(含疑似病例)均应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例一般情况、就诊情况、临床表现、临床检验结果、家畜饲养及病死情况等,此外还需对可能的感染途径详细询问调查(附表1)。

2)病例的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医疗机构尽早采集病例的全血标本,条件允许时采集病人脑脊液;如病人死亡则争取采集尸检标本。对采集的标本尽快进行细菌培养和分离、形态学鉴定、生化鉴定、血清分型和PCR等相关检测。样本采集和检测结果等信息填写附表3。病例标本的采集、运输和实验室检测方法及要求见《人感染猪链球菌病样品采集运送与实验室检测方法》(附件1)。

3)共同暴露者的管理

县级疾控机构对病例调查中发现的可疑感染途径的其他共同暴露者(如共同宰杀病死猪的其他人)应进行登记、追踪和医学观察(观察期为最后一次暴露后7天)。发现(一)诊断依据中2.“临床表现”所列任一条临床表现者,立即进行诊疗及其它相关调查和处理(附表2)。

4)信息通报

县级疾控机构在病例情况初步明确后,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其向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通报信息,便于卫生监督机构对可疑的猪只、猪肉及其制品进行处理和畜牧兽医部门开展动物间疫情的监测和防控。

5)实验室检测能力

各省份省级疾控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感染猪链球菌的分离、培养和鉴定能力。确诊病例的认定须有省级疾控机构或其认可的机构的实验室依据,各地从病例标本中分离到的可疑菌株均需送往省级疾控机构复核。暂不具备确诊能力的省级疾控机构可将标本送中国疾控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进行检测。

(二)重点省份监测

四川、贵州、广西、江西、江苏和湖南等6个重点监测省份在上述常规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以下重点监测工作:

1. 可疑动物标本检测

病例发生后,除对其暴露途径进行详细调查外,还应采集其接触的猪或猪肉、当地病(死)猪及同栏生猪的标本,进行病原分离培养。

1)对病例发病前一周接触过的可疑猪只或存留猪肉均应进行采样,其中生猪采集鼻咽拭子样本。

2)病例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若出现了病(死)猪的情况,应尽可能多的对当地病(死)猪采集扁桃体、鼻咽拭子、脾、肝、淋巴结等组织标本。

3)发现的病(死)猪同栏的其它生猪也应采样鼻咽拭子标本。

病例所在乡镇发现病(死)猪时,上述(2)和(3)的标本采集量合计应达到10头以上,病(死)猪及同栏生猪较少时全部采集。相关信息填写附表3

2. 专项调查

6个重点监测省份的省级疾控机构应结合防控工作需要和本省情况,利用监测补助经费开展人感染猪链球菌病流行病学、临床流行病学及病原学等监测相关的专项调查。

中国疾控中心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和相关技术方法的发展,适时组织全部或部分重点监测省份统一开展专项调查。各省每年年初报中国疾控中心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和开展专项调查。

五、数据收集、分析、反馈

(一)数据收集

常规监测和重点监测省所得的各种资料(附表1、附表2、附表3及专项调查结果)均应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至省级疾控中心,省级疾控中心于次年2月前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

(二)数据质量控制

1. 各项调查内容均使用统一调查表和调查方法;

2. 使用指定的实验室检测方法进行标本检测。

(三)资料分析

各级疾控中心根据不定期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

中国疾控中心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国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监测结果分析。

(四)信息交流和反馈

各级疾控中心应有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定期将有关监测报告、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上级疾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控机构也应及时对分析结果进行反馈(以文件、信函、督导等方式)。对病例的调查工作基本完成后,县级疾控机构应向同级畜牧兽医部门通报人间疫情情况。

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的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为监测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完善监测方案,为各地开展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与重点监测省的省级疾控机构签订委托书,明确具体任务和目标,并对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3)负责全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定期反馈分析结果。

4)负责向各省份推荐检测试剂。

5)负责组织专家定期对各监测省份进行督导、考核、评估和质量控制。

6)根据需要组织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专项调查。

2、省级疾控机构

1)组织对本辖区监测人员的培训,进行本辖区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

2)承担本省实验标本的鉴定和确认工作,定期报告和反馈试验结果;

3)定期分析、汇总、上报、反馈本省的监测措施实施工作等情况;

4)定期对本省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

5)向中国疾控中心提出开展专项调查的申请(重点监测省份)。

3、地市、县级疾控机构

1)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落实本方案所列各项监测工作;

2)负责监测标本的收集和运送至省级疾控中心,有条件的地市、县级疾控中心可开展部分标本检测工作;

3)定期汇总、分析、上报辖区内的有关资料;

(三)医疗机构

监测省份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的诊断、报告、治疗及标本采集工作。协助地市、县级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七、监测经费

本方案施行期间,中国疾控中心向6个重点监测省的省级疾控机构每省每年提供6万元的监测补助经费。该经费将由省级疾控机构管理。

八、附件及附表

附表1: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个案调查表

附表2: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共同暴露者管理工作表

附表3: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及动物标本采样检测信息登记表

    附件1:人感染猪链球菌病样品采集与实验室检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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