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微信公众号

全国麻疹监测方案

2009-04-13

  一,背景

  我国自1965年开始使用麻疹疫苗以来,麻疹发病大幅度下降.1985~2002年报告发病率5~10/10万,比开始实施计划免疫的1978年的250/10万下降了96%以上."九五"期间,麻疹发病数在我国法定报告的35种传染病发病数中排在前6位,麻疹仍然是威胁我国儿童生命健康的主要传染病之一.目前,麻疹在一些地区仍未完全打破自然流行的趋势,呈地方性暴发或流行,这些麻疹高发病率地区大多位于西部省份.为了更好地加强麻疹控制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监测目的与内容

  (一)麻疹监测目的:

  1. 及时发现麻疹病例,了解麻疹发病的流行病学特点;

  2. 分析人群麻疹免疫状况,确定易感人群,预测并采取措施控制麻疹暴发;

  3. 为制订控制麻疹暴发,调整加速麻疹控制有关策略与措施提供依据;

  4. 为将来制订消除麻疹有关策略与措施积累经验.

  (二)麻疹监测主要内容:

  1.流行病学监测,包括:①将麻疹疫情报告系统纳入到急性迟缓性麻痹(AFP)专报系统工作中,对所有麻疹病例进行报告;②调查所有疑似麻疹病例,提高报告敏感性,完整性与及时性;③开展暴发调查;④分析人群免疫状况,发现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预测并预防麻疹暴发.

  2.实验室监测,包括:①建立由国家级,省级和各市(地,州)级麻疹血清学实验室组成的实验室监测网络;②对所有疑似麻疹暴发进行血清学诊断与鉴别诊断;有条件地区和麻疹发病率较低的地区,对所有疑似麻疹病例进行血清学诊断与鉴别诊断;③有计划地开展麻疹病毒学,麻疹疫苗效价,免疫成功率和人群抗体水平的监测.

  三,监测技术规范和要求

  (一)麻疹病例定义

  采用标准麻疹定义和统一分类标准开展麻疹监测工作.监测过程中将麻疹分为四类:疑似病例,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排除病例.

  1.疑似病例

  发热,出疹(全身性斑丘疹)并伴有咳嗽,卡他性鼻炎或结膜炎症状之一者,或任何经过训练的卫生人员诊断为麻疹的病例均为疑似麻疹病例.

  2.临床诊断病例

  未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完成调查前失访或死亡的病例,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阴性或无实验室诊断结果的临床报告病例,且与实验室确诊病例没有流行病联系.

  3. 确诊病例

  3.1 实验室确诊病例

  疑似麻疹病例有完整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血清学诊断麻疹IgM抗体阳性;或从疑似麻疹病例的标本中分离到麻疹病毒.

  3.2 临床确诊病例

  疑似麻疹病例有完整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标本检测结果为阴性或没有标本检测结果,且与实验室确诊麻疹病例有明显流行病学联系;或实验室排除其它出疹性疾病.

  4. 排除病例

  有完整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采集了合格血标本,经合格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或经实验室证实为其它发热出疹性疾病(如风疹等);或无实验室诊断结果的临床报告病例,经流行病学调查,证实与其它实验室确诊病例无流行病学联系,并且能明确找出是由其它原因引起发热出疹的病例(如药物性过敏性皮疹等).

  疑似麻疹病例分类图示

  (二)病例报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要求,任何医疗卫生单位或人员发现麻疹疑似病例后,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区的县级疾病控制机构报告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卡中的项目和内容特别是姓名,年龄,地址,免疫史等要完整填写,各医疗单位的防保科核实各报告卡质量.除按上述法定传染病报告系统进行常规报告外,各医疗单位和疾病控制机构还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专门报告.

  1.快速报告:指发现疑似麻疹病例或接到暴发疫情后,要在12小时内以最快的形式(如电话,电报或派人)进行疫情报告.具体要求为:①村(街道居委会)卫生室发现辖区内的每一例散发麻疹病例或麻疹暴发,要向乡镇(街道办事处)防保站或卫生院(所)进行快速报告;②乡镇(街道办事处)防保站或卫生院(所)发现辖区内本年度的首例麻疹病例或接到麻疹暴发报告,要向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进行快速报告;③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接到辖区内乡镇麻疹暴发点报告,要向省疾病控制机构和所在市(地,州)疾病控制机构进行快速报告,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常规报告(包括"零病例"报告):各市(地区,州)和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要参照目前脊灰疫情AFP专报系统的要求,执行疑似麻疹病例旬报制度(包括"零病例"报告)和麻疹疫情旬报完成情况月报制度,旬报时间县(市,区)→市(地区,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每旬的3日,市(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每旬的6日;月报时间在每月上旬进行报告,其报告表格各省可根据目前工作情况自拟.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防保站或卫生院(所)也要执行疑似麻疹病例(包括"零病例")旬报制度,其上报到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的时间为每旬的9日

  (三)病例调查

  各省对所有疑似麻疹病例按照统一个案调查表或一览表(见附件1,附件2)开展病例调查,同时采集血清标本,用于实验室血清学诊断.病例调查由县(市,区)卫生防病机构或乡镇(街道办事处)防保站或卫生院(所)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并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完成.调查结束后,疑似麻疹病例个案调查表立即报当地县(市,区)级卫生防病机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7天内上报市(地区,州)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月15日前通过联网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分别完成原始调查资料的复印和备份.

  (四)标本采集

  在开展病例调查的同时,各地根据要求(见本方案不同省份麻疹监测工作基本要求)采集标本.血标本采集后立即交由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分离血清,连同该病例标本送检表于3日内送地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地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应于收到标本后的3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将结果填写于病例调查表,按上述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控制机构,同时将实验室结果反馈县级疾病控制机构.鼻,咽拭子标本应在病人发病早期采集,特别是暴发点的病人发病后尽早采集,并及时送省疾病控制机构实验室备检麻疹病毒.标本采集,血清分离,标本运输与保存要求详见附件4.

  (五)暴发处理

  麻疹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较多的麻疹病例.暴发是相对的,随控制麻疹各阶段目标的不同,麻疹暴发的定义也随之改变,只要麻疹发病超过平常水平即认为是暴发.

  发生麻疹暴发时,由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必要时在上级疾病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组织人员对所有疑似麻疹病例进行调查,并通过血清学或/和病毒学诊断迅速确定暴发,分析暴发的流行因素和可能的传播路线,同时对周边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的免疫接种状况进行快速评价(具体要求见第八部分).通过调查分析,控制暴发可采取的行动包括:①尽可能预防二代病例发生;②提高监测质量,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③在暴发前或暴发的早期,识别周边可能存在高危地区和人群并开展应急免疫,消除易感人群,控制可能的传播;④加强常规免疫,消除免疫空白地区和空白人群.通过上述调查,分析和处理,要求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在暴发处理完之后7天内,完成麻疹暴发控制调查结论和处理报告,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主动监测

  结合AFP病例的主动监测,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计划免疫专业人员每旬应至少一次深入到辖区内各哨点医院进行麻疹主动监测.各级疾病控制部门在向上一级进行麻疹"零"病例和非"零"病例报告时,必须是在对辖区内医疗单位进行主动监测的基础上进行旬报.

  另外,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每年还要有计划或不定时地在辖区内的重点医疗单位或居民人群中,开展麻疹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以了解和评价麻疹监测的工作状况,进一步改善和提高麻疹监测工作的质量.

   >IgM抗体均为阴性,且无其他原因可以明确解释者。

  (2)麻疹疑似病例出疹后4-28天采集的血标本检测麻疹/风疹IgM抗体均为阴性,但与实验室诊断麻疹病例有明确流行病学联系,且无其他明确诊断者。

  3.排除病例

  (1)麻疹疑似病例血标本检测麻疹IgM抗体阴性、风疹IgM抗体阳性,或经实验室确诊为其他发热出疹性疾病者。

  (2)麻疹疑似病例无标本,或出疹后3天内采集的血标本检测麻疹IgM抗体阴性,但有其他原因可以明确解释者(如与风疹实验室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联系)。

  (3)麻疹疑似病例出疹后4-28天采集的血标本麻疹IgM抗体阴性,但与实验室诊断麻疹病例无明确流行病学联系或有其他明确诊断者。

  三、监测内容

  (一)病例报告。

  传染病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麻疹病例或麻疹疑似病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进行报告。在消除麻疹阶段,为提高报告及时性,根据《行动计划》的要求,已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网络直报要求尽快报告;对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采取最快的方式进行快速报告,城市必须在6小时以内,农村必须在12小时以内报至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在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学校、托幼机构发现麻疹病例或麻疹疑似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要求报告。

  在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厂矿等集体单位7天内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疑似病例,应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报告。

  (二)病例监测。

  1.流行病学监测

  (1)标本的采集与运送

  医疗单位负责对就诊的麻疹疑似病例采集血标本,完整填写标本送检表,并立即通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未就诊麻疹疑似病例,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采集血标本。

  采集的血标本应在24小时内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标本后,将血清和标本送检表48小时内送达本地区麻疹血清学实验室。发现暴发疫情时,要快速送检。

  合格血标本的基本要求是:出疹后28天内采集,血清量不少于0.5ml,无溶血,无污染;28℃条件下保存、运送。

  出疹后3天内采集的血标本检测麻疹IgM抗体阴性或可疑的病例,应在出疹后4-28天采集第2份血标本。

  当发生麻疹暴发疫情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要求组织采集出疹早期病例的鼻咽拭子、尿液等标本,及时送省级麻疹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

  标本采集和运送方法见附件2

  (2)病例调查和个案管理

  每例麻疹疑似病例都应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报告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麻疹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标本采集和送检工作。对于跨县(区)就诊的病例因返回其现住址等原因无法完成调查、采样的,报告单位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将信息反馈至病例现住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病例现住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最终完成调查、标本采集和送检工作。在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的同时,报告单位所在地和病例现住址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病例居住地或活动场所进行调查,了解麻疹传播情况。

  负责调查的专业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麻疹疑似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见附件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收集麻疹疑似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并在完成调查后的48小时内录入麻疹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

  (3)主动监测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级预防保健单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每旬到辖区内相关医疗单位进行麻疹疑似病例的主动监测,并记录主动监测完成情况。

  2.实验室监测

  (1)全国麻疹实验室网络

  全国麻疹实验室网络由国家、省、市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组成,分别承担麻疹病毒基因定型、病毒分离、血清学检测任务。有条件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医疗单位,经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后,可承担麻疹血清学检测工作。

  (2)血清学检测

  承担血清学检测任务的麻疹实验室在收到疑似病例血清标本后,应于3天内完成麻疹IgM抗体检测,麻疹IgM抗体阴性的标本应在一周内完成风疹IgM抗体检测,以进行鉴别诊断。血清IgM抗体检测应用统一标准的ELISA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检测结果的报告及反馈见四、资料管理与信息交流

  (3)病原学检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级麻疹实验室)在接到标本后28天内完成病毒分离工作,分离到的毒株在14天内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麻疹实验室(以下简称国家麻疹实验室)进行病毒基因定型。国家麻疹实验室在收到毒株标本14天内完成基因定型,并将结果反馈给送检单位。

  (4)实验室生物安全

  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麻疹病毒的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三类,病毒培养和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在BSL-2级实验室进行。灭活材料和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可在BSL-1级实验室进行。麻疹病毒相关标本的运输属于B类包装,航空运输UN编号为UN3373

  (5) 实验室质量控制

  国家麻疹实验室负责对省级麻疹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测试剂的质量评估。每年国家麻疹实验室向省级麻疹实验室发放麻疹IgM抗体和风疹IgM抗体组合血清,进行盲样考核,并要求其在收到组合血清7个工作日内上报检测结果。每年要求省级麻疹实验室向国家麻疹实验室送检麻疹IgM抗体阳性和阴性血清标本各20份、风疹IgM抗体阳性血清标本10份进行再证实,国家麻疹实验室将于收到标本后14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每年国家麻疹实验室用世界卫生组织认可的组合血清对麻疹、风疹试剂进行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省级麻疹实验室通报,供各级麻疹实验室选择试剂时参考。

  省级麻疹实验室负责对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级麻疹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每年省级麻疹实验室向市级麻疹实验室发放组合血清,要求其在收到组合血清10个工作日内上报检测结果。每年要求市级麻疹实验室向省级麻疹实验室送检麻疹IgM抗体阳性和阴性血清标本各10份、风疹IgM抗体阳性血清标本5份进行再证实。

  承担血清学检测任务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单位麻疹实验室的考核方法与市级麻疹实验室相同。

  省级麻疹实验室接受国家麻疹实验室的认证。市级麻疹实验室接受省级麻疹实验室的认证。

  麻疹实验室网络工作用表见附件4

  (三)暴发疫情监测。

  麻疹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较多的麻疹病例。现阶段麻疹暴发定义为:以村、居委会、学校或其他集体机构为单位,在10天内发生2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或以乡、镇、社区、街道为单位10天内发生5例及以上麻疹病例。当麻疹疑似病例数符合暴发疫情标准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疫情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或接到麻疹暴发疫情后,应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如果暴发疫情达到《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级别,应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2.病例调查与核实

  麻疹暴发疫情的调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麻疹暴发疫情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模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参与调查;疫情规模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参与调查。

  对每起麻疹暴发疫情的疑似病例均应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至少采集5例暴发早期病例血清学标本(5例以下应全部采集),采集的标本应立即送到承担血清学检测任务的麻疹实验室进行检测,核实麻疹暴发。

  同时在每起暴发中根据附件2的要求,采集5例左右新发病例的病原学标本,送省级麻疹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

  3.主动搜索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当地各级医疗单位,特别是基层医疗单位开展病例主动搜索,必要时开展社区病例主动搜索;对出现暴发疫情的托幼机构、学校要核查晨检记录和因病缺课记录;对发生疫情的用工单位,应核查其务工人员进出登记和健康状况记录。

  4.流行因素调查

  参与现场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评估疫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15岁以下儿童麻疹疫苗接种情况、病例免疫史、学校查验接种证工作开展情况、病例居住环境、当地人口流动情况、医院感染情况,综合分析暴发原因。

  5.预防控制措施评价

  参与现场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采取的应急接种、医院感染预防控制、传染源管理等措施进行分析,评价控制效果,预测疫情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控制策略和措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疫情处理完毕后7天内完成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填写麻疹暴发疫情汇总信息表(见附件5),并录入麻疹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

  (四)预测预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定期组织有关专家,结合历年麻疹疫情、接种率及人群免疫状况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本地区麻疹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控制工作建议。在麻疹流行季节,要指定专人对辖区内网络直报系统麻疹疫情进行实时监测,早期识别可能的暴发疫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预警信息。

  (五)免疫水平、疫苗效价和免疫成功率监测。

  1.健康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各省可根据消除麻疹工作的需要,开展健康人群免疫水平调查,在兼顾监测具有连续性、代表性的同时,重点考虑常规免疫规划工作薄弱和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监测对象可分为8个年龄组:小于1岁、1-2岁、3-4岁、5-6岁、7-10岁、10-14岁、15-19岁、20岁及以上的健康人群,或者根据当地麻疹发病的年龄特点、人口流动情况,适当调整分组。每个年龄组30-50人。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监测工作方案、组织标本检测并进行质量控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和上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标本的采集和运送工作。

  2.麻疹疫苗效价监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选择省→市→县→乡→接种单位的疫苗运输路线,开展麻疹疫苗效价监测。

  3.免疫成功率监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含麻疹成分疫苗免疫成功率监测。选择一定数量监测点,各采集30-50名适龄儿童疫苗免疫前后的血标本进行检测,评价免疫效果。

  四、资料管理与信息交流

  (一)信息的录入和管理。

  麻疹疑似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信息由病例报告单位录入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流行病学个案调查信息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调查完成后2日内录入麻疹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有关工作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制定);实验室检测结果由检测单位于检测完成后24小时内录入麻疹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并将检测报告反馈至标本送检单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流行病学信息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对病例进行最终分类。

  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由检测单位保存。

  (二)信息交流与反馈。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定期对当地麻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综合分析麻疹流行病学特征,评价当地接种率和人群免疫水平,及时将监测结果与意见反馈给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全国麻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向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并向卫生部报告。

  五、各级职责

  全国麻疹监测系统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监测任务。其职责分别是:

  (一)卫生行政部门。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麻疹监测工作,并落实所需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全国麻疹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麻疹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对全国监测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定期分析和反馈;对省级麻疹实验室进行考核,对麻疹病毒的基因型进行鉴定,推荐血清学检测试剂;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对全国麻疹监测系统运转状况进行督导、评价。

  (三)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全省麻疹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本省的麻疹监测网络;指导和参与麻疹暴发疫情调查;对本省监测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定期分析和反馈;进行麻疹病毒分离;对本省麻疹实验室网络进行考核;对本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对本省麻疹监测系统进行管理和质量控制;组织开展本省麻疹免疫水平、疫苗效价和免疫成功率监测工作,并按相应要求上报监测结果;对本省麻疹监测系统运转状况进行督导、评价。

  (四)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全市麻疹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本市监测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定期分析和反馈;开展麻疹疑似病例血清学检测和结果反馈;指导和参与麻疹暴发疫情调查;对本市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对本市麻疹监测系统运转状况进行督导、评价。

  (五)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具体实施麻疹监测工作;开展麻疹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录入;负责麻疹疑似病例标本的收集、采集和运送;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单位开展麻疹疑似病例主动监测;对本辖区监测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定期分析和反馈;对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开展辖区内麻疹暴发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六)医疗单位。

  负责麻疹病例的报告和就诊病例的标本采集工作,协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运送工作;对本单位医护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和医疗救治,避免医院感染的发生。

  六、监测指标

  (一)监测系统敏感性指标。

  以省为单位,麻疹监测病例中的排除病例报告发病率达到2/10万以上,同时80%以上的县区麻疹排除病例报告发病率达到1/10万。

  (二)监测系统及时性指标。

  麻疹疑似病例48小时完整调查率达到80%以上,实验室血清检测结果7天内及时报告率达到80%以上。

  (三)监测系统特异性指标

  麻疹疑似病例血标本采集率达到80%以上,麻疹暴发疫情血清学确诊率到达90%以上,采集病原学标本的暴发疫情数占暴发疫情总起数的百分比达到80%以上。

  有关监测指标的说明见附件6

  

相关文档:

文件附件:

narala.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