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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照射剂量监测

2005-06-22

1、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号(1989年10月24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1997年6月5日)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GB 5294-85 (经修定的新标准即将发布)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
2、原则

①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②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④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报表格式将本地区的个人剂量汇总、超剂量受照记录和个人剂量档案建档情况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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