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通过预防接种建立人群免疫屏障,不仅保护大多数受种者,也保护了受种者周围的人群,但其中有极个别的受种者会有发生异常反应的风险。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由疫苗本身特性以及受种者个体差异引起的,尽管发生风险极低,但仍然是不可避免的。鉴于异常反应既不是疫苗质量问题造成的,也不是由接种实施差错造成的,各方均无过错,因此,我国规定对发生异常反应的受种者予以一定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
按照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