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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