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种起始年龄:免疫程序表所列各疫苗剂次的接种时间,是指可以接种该剂次疫苗的最小年龄。
(二)儿童年龄达到相应剂次疫苗的接种年龄时,应尽早接种,建议在下述推荐的年龄之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应剂次的接种:
1.乙肝疫苗第 1 剂:出生后 24
小时内完成。
2.卡介苗:小于 3 月龄完成。
3.乙肝疫苗第 3 剂、脊灰疫苗第 3剂、百白破疫苗第 3 剂、麻腮风疫苗第 1剂、乙脑减毒活疫苗第 1 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 2剂:小于 12 月龄完成。
4.A 群流脑多糖疫苗第 2 剂:小于18 月龄完成。
5.麻腮风疫苗第 2剂、甲肝减毒活疫苗或甲肝灭活疫苗第 1 剂、百白破疫苗第 4剂:小于 24 月龄完成。
6.乙脑减毒活疫苗第 2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 3 剂、甲肝灭活疫苗第 2剂:小于 3 周岁完成。
7.A 群 C 群流脑多糖疫苗第 1剂:小于 4 周岁完成。
8.脊灰疫苗第 4 剂:小于 5周岁完成。
9.白破疫苗、A群 C 群流脑多糖疫苗第 2剂、乙脑灭活疫苗第 4 剂:小于 7周岁完成。如果儿童未按照上述推荐的年龄及时完成接种,应根据补种通用原则和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要求尽早进行补种。
(一)不同疫苗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
(二)现阶段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接种。
(三)不同疫苗接种间隔:两种及以上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间隔不小于 28天进行接种。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灭活疫苗和口服类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灭活疫苗、注射或口服类减毒活疫苗未同时接种,对接种间隔不做限制。
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疫苗都可以按照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方案的要求,全年(包括流行季节)开展常规接种,或根据需要开展补充免疫和应急接种。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 4 剂,其中 2 月龄、3月龄各接种 1 剂 IPV,4 月龄、4 周岁各接种 1剂 bOPV。
2.接种途径:
IPV:肌内注射。 bOPV:口服。
3.接种剂量:
IPV:0.5ml。
bOPV:糖丸剂型每次1粒;液体剂型每次2滴(约0.1ml)。
(二)其他事项
1.如果儿童已按疫苗说明书接种过 IPV 或含 IPV 成分的联合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脊灰疫苗接种。如儿童已按免疫程序完成4 剂次含 IPV 成分疫苗接种,则 4 岁无需再接种 bOPV。
2.以下人群建议按照说明书全程使用 IPV:原发性免疫缺陷、胸腺疾病、HIV 感染、正在接受化疗的恶性肿瘤、近期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正在使用具有免疫抑制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例如大剂量身皮质类固醇激素、烷化剂、抗代谢药物、TNF-α抑制剂、IL-1阻滞剂或其他免疫细胞靶向单克隆抗体治疗)、目前或近期曾接受免疫细胞靶向放射治疗。
(三)补种原则
1.小于4岁儿童未达到3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大于或等于4岁儿童未达到4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补种时遵循先IPV后bOPV的原则。两剂次间隔不小于28天。对于补种后满4剂次脊灰疫苗接种的儿童,可视为完成脊灰疫苗全程免疫。
2.既往已有三价脊灰减毒活疫苗(tOPV)免疫史(无论剂次数)的迟种、漏种儿童,用bOPV补种即可,不再补种 IPV。既往无tOPV免疫史的儿童,2019年10月1日(早于该时间已实施2剂IPV免疫程序的省份,可根据具体实施日期确定)之前出生的补齐1剂IPV,2019年10月1日之后出生的补齐2剂IPV。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 5 剂次,其中 3 月龄、4月龄、5 月龄、18月龄各接种 1 剂 DTaP,6 周岁接种 1 剂 DT。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1.如儿童已按疫苗说明书接种含百白破疫苗成分的其他联合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DTaP 接种。
2.根据接种时的年龄选择疫苗种类,3 月龄-5 周岁使用DTaP,6-11 周岁使用儿童型 DT。
(三)补种原则
1.3 月龄-5 周岁未完成 DTaP规定剂次的儿童,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前 3 剂每剂间隔不小于 28天,第 4 剂与第 3剂间隔不小于 6 个月。
2.大于或等于 6 周岁儿童补种参考以下原则:
(1)接种 DTaP 和 DT累计小于 3 剂的,用 DT补齐 3 剂,第 2剂与第 1 剂间隔 1-2月,第 3 剂与第 2剂间隔 6-12 个月。
(2)DTaP和 DT 累计大于或等于 3剂的,若已接种至少 1 剂 DT,则无需补种;若仅接种了3 剂 DTaP,则接种 1剂 DT,DT与第 3 剂 DTaP间隔不小于 6 个月;若接种了 4剂 DTaP,但满 7周岁时未接种 DT,则补种 1剂 DT,DT与第 4 剂 DTaP间隔不小于 12 个月。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 2剂次,18月龄和 24月龄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如果接种 2剂次及以上含HepA-I 成分的联合疫苗,可视为完成 HepA-I免疫程序。
(三)补种原则
1.甲肝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甲肝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HepA-I 进行补种,应补齐 2剂 HepA-I,接种间隔不小于 6个月。
2.如已接种过1 剂次 HepA-I,但无条件接种第2 剂 HepA-I 时,可接种1 剂 HepA-L 完成补种,间隔不小于6 个月。
所谓“过敏性体质”不是疫苗接种的禁忌证。对已知疫苗成分严重过敏或既往因接种疫苗发生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及其他全身性严重过敏反应的,禁忌继续接种同种疫苗。
除HIV感染者外的其他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疗者,可以接种灭活疫苗,原则上不予接种减毒活疫苗(补体缺陷患者除外)。
下述常见疾病不作为疫苗接种禁忌:生理性和母乳性黄疸,单纯性热性惊厥史,癫痫控制处于稳定期,病情稳定的脑疾病、肝脏疾病、常见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苯丙酮尿症、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和先天性感染(梅毒、巨细胞病毒和风疹病毒)。
对于其他特殊健康状况儿童,如无明确证据表明接种疫苗存在安全风险,原则上可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